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第五条 严格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明确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批准、决策、执行环节要相互分离,各环节职责相关人员要相互分离,各司其职,依法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会办公室是政府采购的执行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汇总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集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拟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审查拟定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四)根据玉林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政府采购申请、采购需求方案和预算控制价,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审核上报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五)执行市财政局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准备重大项目采购集体决策会议材料,履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六)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招标文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评标过程,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确认中标供应商;
(七)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签订采购合同,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组织采购项目验收,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八)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工作;
(九)负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归口管理本单位办公设备、耗材、维修工程的采购需求申请工作;负责定期上报本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配置需求,并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核汇总配置需求总表。报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办公室报送采购申请表;
(二)参与申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资产采购合同的执行,配合供应商提出实施完工合同项目的验收申请;
(四)办理采购项目合同款项的支付申请手续。
第十条 单位其他人员职责。
(一)负责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业务特点及时向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需求申请和方案。
(二)参与申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请购项目采购合同的执行,配合供应商提出实施完工合同项目的验收申请;
(四)办理采购合同项目款项的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各采购需求申请人员按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按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单位按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单位内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单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第四章 政府采购申请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申请应当由各采购需求申请人员提出。采购需求申请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和采购预算填写规范格式的采购申请表,明确采购项目需求参数和方案,并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提交单位采购执行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申请执行按预算请购原则,采购需求申请人员不得提交无预算来源的采购申请表。
第五章 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申请人员原则上于每年1月(或根据实际需要)向办公室提交采购需求和实施要求的政府采购申请;
(二)办公室原则上于每年3月前(或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规范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行单位内部采购项目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后,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第六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由市财政局、采购中心审定采购方式。
第七章 采购合同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一般一式伍份,合同副本各一份报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关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人员实施合同使用,一份由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使用;合同正本由办公室留存使用。
第十八条 办公室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章 采购验收与付款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供应商按要求填报《货物验收证明书》,供应商盖章确认后提交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需求人员、办公室指派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签订的合同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实施整改后再按相同程序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玉林市财政局对我会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