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玉林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职副会长主管本会信息工作,办公室主任协管,重大信息须经专职副会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条 会办公室是本会信息公开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市红十字会系统及相关部门信息的收集;
(二)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更新、发布;
(三)负责信息公开的联络、协调及发布。
第四条 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提供在履行职能中形成的可公开的信息材料;
(二)负责提供相关栏目信息的更新资料;
(三)回答公众提出的与市红十字会履职相关的问题。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的会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市红十字会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信息传播部的传递。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的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社会捐赠信息;
(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其他最新活动信息;
(三)红十字法律法规以及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四)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相关资料;
(五)有关备灾救灾、卫生救护、人道救助、捐赠工作、健康服务、村(社区)服务的介绍及工作动态;
(六)有关志愿服务、遗体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介绍及工作动态;
(七)有关红十字基层组织和红十字青少年、红十字学校工作的动态介绍;
(八)有关涉外及港澳台合作交流及工作动态;
(九)有关上级各救助基金的介绍及相关信息;
(十)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开信息的质量: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以偏概全;
(二)力求内容真实、完整,事例、数据准确无误;
(三)报道性材料,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要素齐全,言简意赅。专题性材料,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清晰,论据详实。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途径有博爱中国平台、广西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玉林市红十字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其他门户网站、主流媒体、上报信息等。
第九条 报送的公开信息材料须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一并递交。活动信息有照片或视频材料的应一并递交,并注明标题。
第十条 信息的形成、审核、发布或报送,要求及时、准确、高效。办公室一般应在事发的二天内形成信息材料;重大事件、应急事件应在当天形成信息材料,当天或次日完成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实行“三审三校”制度,由编撰人、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会长逐级校对审核。关于发布的信息材料,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由专职副会长审核(包括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重大事件、综合信息、深度报道,送本市主流媒体的统发稿,由专职副会长或会长会议审定。如会领导对信息材料内容或发布的形式做重大修改变更时,可按领导意见先予办理并及时反馈办公室及相关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
本会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牵头,本会负责宣传及意识形态工作的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协助,对本会的重大事件及应急事件接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
第十三条 信息的公开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宜公开的信息:
(一)尚在讨论、制订中的方案、规定、意见;
(二)本会涉及内部的人事、财务信息;
(三)尚在处理中的事件;
(四)未经工作对象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五)其他不宜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第三章 县(市、区)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准确性审核的重要责任。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信息传播部的传递。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上报的信息内容、质量、形式及要求等参照本规定第二章。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信息和敏感信息需由市红十字会审定核准后才能公开。对于需市红十字会整体公开的信息,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不得单独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逐月对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包括信息的报送量和采用量,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材料的质量和发布后的社会反响等,相关数据将作为提高信息质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红十字会将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将给予表扬、奖励。对迟报、漏报重要信息,误报、虚报信息和违反规定程序报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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